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保护管理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库)巡查等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