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自治组织应将河湖(库)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加强对辖区内村民法制宣传,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做好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