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