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二)建筑工程项目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协调解决共用场地、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