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