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