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