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运输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