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