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相关运输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