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建筑工程项目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协调解决共用场地、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