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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废止

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应尽的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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