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应尽的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