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