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各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承办工作,确定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保障必要的承办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制度,不断完善承办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