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承办工作,确定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保障必要的承办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制度,不断完善承办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