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保证办理质量。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和解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