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答复意见应当内容具体,态度诚恳,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印章。答复代表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