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第十五条已废止承办部门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尽快研究,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十日内说明理由,退回交办部门。代表工作部门对确属交办不妥的,应当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日内另行确定承办部门并重新交办。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