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