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