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