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用途;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