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作为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主持和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负责本阶段窗口受理、信息录入和转送申报材料及提供咨询服务;
明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承诺办结时限;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台审核、并联审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根据需要组织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
其他需要牵头部门办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