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确定的并联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在审批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批。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