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负责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及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在政务服务区域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