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引导各民族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