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