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