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