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民族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开发、就业创业促进、困难救助等方式,对低收入少数民族家庭给予帮助和扶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