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民族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开发、就业创业促进、困难救助等方式,对低收入少数民族家庭给予帮助和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