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感情交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