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