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