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