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