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