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