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