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