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公开等情形的,应当督促其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