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公开等情形的,应当督促其整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