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