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