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部门送审的地方标准草案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地方标准,统一编号并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