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尚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