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送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