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