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分析报告、标准草案草稿、标准实施效益预分析以及标准组织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