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拟定使用计划,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的需要使用,及时主动向捐赠人书面反馈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