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