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