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