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教育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安全工作。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