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